⒈ 我国农村对无劳动能力、生活无保障的成员实行的社会保险,即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五个方面。
例五保户。
英the five guarantees;
⒈ 古代户籍制度。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故名“五保”。
引《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杂记》:“读 欧公 《杜杞墓志》称 闽 俗贪嗇,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虑分家产故也。 杜公 上书请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⒉ 宋 王安石 变法,于 熙宁 三年实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为长,相互检察;五保为一大保。参阅《宋史·兵志六》。
引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自祖宗已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
⒊ 合作化后的农村,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以及儿童保教、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简称为“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