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收下别人的儿女作为自己的儿女抚养。
英adopt;
⒈ 收容抚养。
引《庄子·盗跖》:“收养昆弟,共祭先祖。”
宋 苏轼 《与朱鄂州书》:“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
周立波 《山乡巨变》上二:“李月辉 从十三岁起,就是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他的伯伯收养了他。”
⒉ 指收留赡养。
引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献六·楼护养吕公》:“所谓与 护 相知者,当是既执献 宽,而收养其父母耳。”
⒈ 收容养育。
引《西游记·第九回》:「倘或皇天见怜,有人救得,收养此子,他日还得相逢。」
《红楼梦·第六八回》:「凤姐悄悄的求李纨收养几日。」
⒉ 依一定程序,以他人子女为子女时,称为「收养」。其收养者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为养子或养女。养子女从收养者之姓,与养父母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
英语to take in and care for (an elderly person, a dog etc), to adopt (a child), adoption
德语Adoption (S), adoptieren (V)
法语ado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