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吏部选授官吏的条例,又称《差注条法》。
⒉ 指徭役赋敛。
⒊ 犹做法。
⒈ 吏部选授官吏的条例,又称《差注条法》。
引《宋史·选举志四》:“吏部尚书 蔡洸 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名《吏部条法总类》。”
《续资治通鉴·宋理宗宝庆三年》:“诸道检法官,照条格差法,宪司毋得妄辟。”
⒉ 指徭役赋敛。
引元 马致远 《汉宫秋》第一折:“你便晨挑菜,夜看瓜,春种穀,夏浇麻,情取棘针门粉壁上除了差法。”
⒊ 犹做法。
引元 无名氏 《争报恩》第一折:“你低着腰,把那脚抬得轻着。这等的差法,也着人教你!赤赤赤!”
⒈ 方法、办法。
引元·无名氏《争报恩·第一折》:「偌长的身子,则怕人看见。你低著腰 把那脚抬得轻著,这等的差法,也著人教你。」
⒉ 赋敛、征调税赋。
引元·马致远《汉宫秋·第一折》:「你便晨挑菜,夜看瓜,春种谷,夏浇麻,情取棘针门粉壁上除了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