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清两代在秋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由司法部门审核案件,奏请皇帝裁决。
英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⒈ 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 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引《清史稿·穆宗纪二》:“諭停本年秋审,朝审勾决。”
⒈ 古代各省死罪人犯,至秋季由刑部覆核定罪,在秋后处决,称为「秋审」。
引《六部成语注解·刑部》:「秋审:当时立即处断,谓之热审。其余各案统请刑部核议奏明定罪,每年秋后处决,谓之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