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子轻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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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子轻重之理论的体系

一、轻重一词之起源及其涵义  二、轻重理论中的若干基本原则  三、体现轻重原则的两个重要工具  四、所谓轻重之筴的具体措施  五、本书在理论上所暴露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一、轻重一词之起源及其涵义

“轻重”二字,最早见于《国语周语》。《周语》说:

“周景王时,患钱轻,将更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于是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币而行之,亦不废重,于是有子权母而行,大小利之。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王弗听,卒铸大钱。”

但细绎此文之意,不过是说大钱的分量重,小钱的分量轻。其所谓的“轻重”,乃具体的表现在物质上的轻重,与本书所谓轻重之为抽象的表现在人们心理上的轻重者,内容完全不同。历史上开始用“轻重”一词,与本书有同一之意义者,只有贾谊一人,贾谊谏汉文帝除盗铸令使民放铸文云:

“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汉书食货志》)

这里所谓的“轻重”,已不是钱本身的分量大小的轻重,而扩大为货物的多寡贵贱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的“轻重”。在贾谊以前,这种说法是没有的。但他还没有把“轻重”一词和管仲联系起来。把“轻重”和管仲联系起来说,是到司马迁才开始的。除我们在上篇所引述的《史记》各条外,《太平御览》四七二“富”下引《太史公素王论》也说:

“管子设轻重九府,行伊尹之术,则桓公以霸。”

由于我们在上篇已经证明《史记》一书是本书取材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本书命名为《管子轻重》,是从《史记》中窃取而来,也就无须多费笔墨了。至本书提到的“自理国虙戏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以及“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那与《淮南子修务篇》所谓“世俗之人多尊古而贱今,故为道者必託之于神农、黄帝而后能入说”,同是马克思所指出的“召唤过去的亡灵来为自己效力”的一种作法。当然,所谓轻重理论,决不是一个早晨就能够形成,而一定是经过很长的时间,逐渐积累起来的。我们只要从书中所反映的汉代史实,从汉高祖起一直到王莽止,差不多可以找到近百条之多,也就可以看出,本书所记载下来的许多卓越的有关财政经济的新见解,很难想像是出于某一个时代、一个作者的创见了。

甚麽是“轻重”呢?《史记》的注者说:“轻重,钱也。”又说:“轻重,耻辱也。”这是文不对题的。从《轻重》诸篇综合分析,所谓“轻重”,实含有广狭二义:

第一、从广义言之。本书有《揆度》、《国准》及《轻重戊》等三篇,都採用讲古代史的方法来说明轻重之策的重要性。而其具体内容,却不全同。这虽然是由于三篇作者不是一人,故有传闻异词的现象。但这些暂不管它,我们应注意的,是本书对“轻重”一词涵义的具体说明,从“造六峜”、“作算术”,到“树五穀”、“兴火食”、“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鑽燧取火”、“封土为社”、“置木为闾”、“疏江凿湖”、“修建城郭”、“立皂牢”、“服牛马”、“用珠玉”、“合阴阳”等等,无不为“轻重”的研究对象。可知凡是古代统治者所推行的政治和经济措施,全被本书作者们概括在轻重理论范围之内。

此外,轻重理论还可以应用于法律方面,如《山至数篇》所谓:“恶恶来刑,善善来荣”,《揆度篇》所谓“轻重之法”是。有时也应用到军事方面,如《事语篇》所谓“无委致围,城肥致衝”,《轻重甲篇》所谓“水豫”,及《轻重乙篇》所谓“素赏之计”等是。有时又应用到教育方面,如《山权数篇》所谓“教数”及“君棅”等是。有时还应用到用金钱收买间谍,以倾覆敌国,如《轻重甲篇》所谓“汤之阴谋”是。又《轻重戊篇》云:“帝王之道备矣,不可加也。公其行义而已矣。……天子幼弱,诸侯亢强,聘享不至,公其弱强继绝,率诸侯以起周室之祀。”这样,“轻重”之涵义,竟扩展到用历史上所艳传的周公辅成王的故事,为王莽篡国夺权制造舆论上去了。

第二、从狭义言之。据上面所分析,本书著者对于轻重理论之应用,范围是很广泛的。凡是关于封建国家的政治、军事、法律、经济、教育等等,都是他们的重要研究对象。不过在总的精神方面,关于轻重理论的应用,只是说封建国家应通过运用“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的供求规律,实行“敛轻散重”的物价政策,以达到“无籍而赡国”即“不益赋而天下用饶”的财政目的。换言之,就是要封建国家自己经营商业,採用商人所进行的不等价买卖的搾取的方式作为充裕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国蓄篇》云:

“故善者委施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有馀。夫民有馀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櫎可得而平也。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

善者,指善于治理国家或治理天下的人。委,积蓄。施,放散。操事,把持、掌握、控制。櫎音晃,帏屏或兵栏。这里借用为政府管制下的物价。这和“笼”字、“章”字一样,都是本书在财政经济学上的专用术语。财准平,指平准基金,犹唐、宋时的常平本钱。不变,不波动。因为有平准基金在起作用,故万物虽有满虚,也不会发生甚麽波动。衡,秤。绝,断。重,轻重。秤杆断了,轻重就显出来了。比喻失去了平准作用,物价就会出现涨落。这是说人民所轻者,政府就应该买进;人民所重者,政府就应该抛出。这和《揆度篇》所谓“民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是一样的意思。此外,本书作者认为任何货物的市场运动规律,都是轻则流散,“轻则见泄”;重则成为争夺的目标,“重则见射”。因此,政府应付前一局势时,就得採取措施,酌量提高价格,收购在市场上跌了价的某种货物。如此者谓之“以重射轻”,也就是计然所谓的“贱取如珠玉”,白圭所谓的“人弃我取”,桑弘羊所谓的“贱则买之”。反之,在应付后一局势时,就得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掌握的某种货物,向市场抛出,使市场的价格趋于平衡。如此者,谓之“以贱泄平”,也就是计然所谓的“贵出如粪土”,白圭所谓的“人取我与”,桑弘羊所谓的“贵即卖之”。作者所以这样主张,有两个目的:即一方面在这种买进和抛出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君有什倍之利”;而另一方面可以使货物价格接近于适当的水平而不致过高或过低,“财之櫎可得而平”。当然,要实现这一总的方针,不能为无米之炊,而是必须有雄厚的平准基金即“财准平”,才可以“长袖善舞”的。这样,《国蓄篇》下文所谓“万锺、千锺之藏”,“藏襁千万、百万”,便成为必不可少之举了。

二、轻重理论中的若干基本原则

“轻重”之涵义既明,我们可以进而研究有关轻重之基本原则。本书作者们从複杂的社会经济现象中,总结出不少与轻重有关的基本原则。这里,我们可以把本书中所提到的一些与轻重有关的原则,分为下列数项,加以叙述。

第一,视时立仪──这是本书《国准篇》提出来的。本书著者是相信历史进化的观点的。认为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时代在变化,社会上的事情也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各种制度和措施,也必须不断地根据变化发展了的现实情况来制订,绝不能因循守旧,至死不变。更不能预先主观地为未来画出一个框框,把自己的手脚束缚起来。所以说:“国准者,视时而立仪。”又说:“王数不可豫致。”(《国准》)这是对古代经济学家商鞅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商君书更法》),韩非的“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篇》)和桑弘羊的“射者因势,治者因法,虞、夏以文,殷、周以武,异时各有所施”(《盐铁论大论篇》)的历史进化观点的继承和发挥,也是对董仲舒的“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与贤良文学的“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盐铁论刑德篇》)和王莽的“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义”(见上篇)的复古主义思想的有力批判。当然,历史是不能割裂的。过去历史的一切文化遗产,是可以而且应该批判继承的,但不能不问情况,适用的和不适用的一起搬来,而应该採用那些与当时情况相适合的东西,即吸收对当时有益的经验。所以说:“兼用五家而勿尽。”(《国准》)就是这个意思。

第二,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本书著者主张继承法治思想的。特别是发展了荀子、韩非、桑弘羊等反对“诬能”的主张,对那些“自言能为官而不能为官”的人,上自“司马”,下至“重门击柝”者,都分别制定了从“杀其身以衅其鼓”或“衅其社”,直至“〈臬刂〉以为门父”等具体法律条文。这显然比汉宣帝的“信赏必罚,综核名实”又前进了一步。但他们又认为谨有法还不行,还得先从经济上入手,把经济搞好,特别是要做到“均齐贫富,裁有馀以补不足”,然后法治才能顺利进行。所以说:“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又说:“不能调通民利,不足以语制为大治。”(《国蓄》,《揆度》略同。)这是本书著者对法家学派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篇》)的法治说的批判继承。他们对于调通民利,曾不止一次地提出讨论。一则曰:“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即“不能以为治”(《国蓄》)。再则曰:“故为人君不能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君虽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民犹若不足也。”(《轻重甲》他们对农民起来暴动对统治者不利,是比较有清楚的认识的。认为农民之所以要起来暴动,是由于“穀地数亡”、“穀失于时”,而“君之衡籍而无止”所引起的。因此,再三提醒封建统治者不要随时“作功起繇,赋敛无度”,激起农民的不满,等到发生了暴动,又用武力去加以镇压。如果这样,便是等于自己和自己打仗(“谓之内战”──《巨(荚)乘马》),或者等于自己屠杀自己的人民(“中内摲民也”──《揆度》;“则是下艾民”──《轻重甲》)。这些都和他们始终坚持“仓廪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荣辱”(《事语》及《轻重甲》)的唯物论观点与针对著它所处的时代即王莽时代的社会背景来对症下药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与天壤争”──这是本书作者在财政经济理论上提出的一条最精采、最有进步意义的基本原则,是《轻重乙篇》提出的。“与天壤争”者,天壤即天地,争即斗争。但于此有应注意者,即此处之“与天壤争”,与今日之“和天斗”“和地斗”,亦即毛泽东同志所号召之“向自然界开战”(见一九五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第十三页)有其本质上的区别。后者是说劳动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于和天地自然进行斗争,敢于向天地自然要粮食要财富,为人民增进福利。而前者则是指万物虽有毁败消耗之时,然天地则仍生生不已。他从无数自然现象中,看到了“海出泲就是煮盐的卤水。原文与《轻重甲》篇皆误为“沸”,此据下文及《地数篇》改。无止,山生金木无息,草木以时生,器以时靡弊,泲水之盐以日消”,从而得出万物生生不已,“终则有始”的结论。故坚决反对在自然界面前无所作为、消极等待的所谓“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反动思想,大胆提出“与天壤争”和“与天壤同数”(《山至数篇》)的豪迈口号。所谓“与天壤争”“与天壤同数”,就是说善为天下者,必先通于“终则有始”的道理,而继续不断地施行其轻重之策。天地出泲无止,则轻重之策亦随之而无止;天地生金木无息,则轻重之策亦随之而无息。此正结上文“天下之朝夕终身不定”之意。这比荀子的“制天而用之”(《荀子天论》)和“天地之生物也,固有馀足以食人”(《荀子富国篇》)的光辉唯物论思想又大大地跃进了一大步。

第四,“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这是《轻重甲篇》根据久已失传的古书《道若秘》中的格言提出来的,可以说就是本书作者的中心主张。“聚”即“聚则重”之聚,就是把货物聚集在自己手中,以便进行贱买贵卖。这是说直接从事生产活动,所获收入,不如通过囤积居奇的方式所获利润之大。此种情况,在古代大都如此。商鞅、桑弘羊曾先后指出农民劳动,“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商君书外内篇》)及“富在术数,不在力耕”(《盐铁论通有篇》)。司马迁也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史记货殖列传》)下至十七世纪时,威廉配第也有“……制造业的收益比农业多得多,而商业的收益比制造业多得多”的话(见所著之《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一九六0年初版第十九页)。与此处所言可谓巧合。但这种巧合,只限于形式。至其所代表之阶级实质,则大有不同。威廉配第处在封建生产方式崩溃、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阶段,故其所谓工商业者,是指新兴之资产阶级而言。商鞅、桑弘羊、司马迁及本书作者虽同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前期或中期,而其间又自有区别。司马迁是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故主张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应由私人即富商大贾自由经营。而商鞅、桑弘羊及本书作者,则皆属于封建地主经济初期或中期之干涉主义经济学派代表人物,故其对于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主张应收归封建国家实行管制或垄断。这一点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

第五,决定物价贵贱的几种不同因素──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自然的,另一类是属于人为的。自然的因素为:

甲、年岁的丰歉──如“岁有凶穰,故穀有贵贱”(《国蓄》)及“一穀不登减一穀,穀之法什倍;二穀不登减二穀,穀之法再什倍”(《揆度》)是。

乙、季节的影响──如“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施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轻重己》)是。

人为的因素,则为:

甲、囤积的作用──如“聚则重,散则轻”(《国蓄》),“穀一廪十,君常操九”(《山国轨》)及“藏则重,发则轻”(《揆度》)是。

乙、政令的缓急──如“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国蓄》),“令有徐疾,物有轻重”(《地数》),“令疾则黄金重,令徐则黄金轻”(《地数》)是。

第六,穀、币、万物三者之间的轻重对比关係──

甲、货币购买力之高下与万物价格之高下成反比例。如“财物之赀,与币高下”(《乘马数》),“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山至数》)是。

乙、在货币与万物间的相对关係中,由于穀物是“独贵独贱”,不包括在万物之内,故穀与万物之间也形成一种对比关係。如“穀重而万物轻,穀轻而万物重”(《乘马数》),“穀贵则万物必贱,穀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国蓄》)是。

丙、穀物既不包括在万物之内而是“独贵独贱”的,所以它和货币也形成一种对比关係。如“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轻重甲》)是。

这里附带说明一下。有人谓“管子分析货币与万物的轻重关係时,穀物是包括在万物之内的”,这似乎是误解。因为《乘马数》篇明明说过:“穀独贵独贱。”如果包括在内,怎麽还能说是“独贵独贱”呢?至穀何以能独贵独贱?也不难理解。在古代农业社会中,穀是佔有很重要地位的。它是人生之所必需,所以说:“五穀食米,民之司命也。”(《国蓄》)又说:“凡五穀者,万物之主也。”(《国蓄》)因而在一定时期,还可以取得“以穀准币”(《巨(荚)乘马》《山国轨》)的资格。这样,人们要把它和货币一样的来看待,也就不是什麽奇怪的事了。

第七,劳动与财富的关係──《揆度篇》云:“君终岁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脯二束,酒一石以赐之。”这和韩非所说的“今夫与人相若也,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也;与人相若也,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也。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韩非子显学篇》)及桑弘羊所说的“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灾害、疾病,独以贫穷,非惰则奢也;无奇业旁入而犹以富给,非俭则力也”(《盐铁论授时篇》),同是认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表面上看来,好像也有道理。但实际上,则如马克思所已经指出过的:

“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作奴隶。”(《哥达纲领批判》)

也就是说,在剥削阶级垄断了生产资料的条件之下,要想光靠自己的劳力来避免贫困和发家致富,是绝对不可能的。因而这一原则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第八,国际间的轻重关係──轻重原则在国际间的应用,其主要目的有二:一在保持本国的重要物资不使外流。所以说:“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洩矣。”(《山至数》)一在吸收天下财物使归于我。所以说:“天下之宝壹为我用。”(《地数》)又说:“故为国不能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则国不可成。”(《轻重甲》)大抵本书作者之对外贸易政策,与中世纪欧洲之重商派及近世之资本主义者所持之见解实大有不同。后两者之对外贸易政策,皆以出超为其主要之目标,故往往竭其全力以奖励本国货物之输出。而前者之对外贸易政策,则除在少数之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某种货物大量输出,如《山至数篇》之“漏壤之国”,推销“雕文梓器以下诸侯之五穀”,《地数篇》与《轻重甲篇》之以高价推销海盐于梁、赵、宋、卫、濮阳,而吸收其黄金,及《轻重戊篇》之以高价推销五穀于所欲征服之鲁、梁、莱、莒、楚、代、衡山等国外,其馀则一律以输入外国之货物为重。如《海王篇》之“因人之山海,假之名(若)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地数篇》之“人来本(国)者,因吾本(国)币,食吾本(国)粟,骐骥黄金然后出”,《轻重甲篇》之“高杠柴池,以致天下之牛马”,《轻重乙篇》之“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使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及《轻重丁篇》所谓“石壁谋”“菁茅谋”者之吸收“天下诸侯之黄金、珠玉、文采、布帛”等等,无非抬高物价,奖励输入之具体表现。盖在农业经济时代,各国国内生产皆不发达,货物需要超过供给。故货物输入愈多,则其国度愈富,而国力亦因之而愈强。但是,怎样才能达到目的呢?作者也提出了以下的两条原则:

甲、最起码的条件,必须使本国的物价水平和外国看齐。《乘马数篇》所谓“乘马(计算、计划)之准,与天下齐准”,《山权数篇》所谓“重与天下调”,《地数篇》所谓“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下高我下,则财利税于天下矣”,《轻重丁篇》所谓“天下高亦高,天下高,我独下,必失其国于天下”,都是这个意思。

乙、要经常保持“天下轻我重”的局面,以免本国财物外流而利于吸收外国财物的不断输入。《揆度篇》云:“今穀重于吾国,轻于天下,则诸侯之自泄,如原水之就下。故物重则至,轻则去。有以重至而轻处者。我动而错之,天下即已(泄)于我矣。”《轻重乙篇》云:“故善为国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朝天下。”就都是这一条原则的说明。惟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其一,所谓“有以重至而轻处者”,“处”就是“不去”的意思,与上面“去”字互为对文。这是说天下之物,虽因价贵,纷纷而来;然及其既至,或因到货太多,或因政府忽于此时有意识地将旧藏之货物大量抛出,供给超过需要,价格自会低落。而货主为免除往返运输之损失,不得不减价出售。物本为重至而轻去者,今则虽以重至而轻亦留而不去。此法古人应用之以赈救灾荒而获其效者颇多。如宋神宗熙宁中,赵抃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诸州皆榜道路,禁人增米价,人多饿死。抃独榜通衢,令有米者任昂价粜。于是米商辐协,米价顿贱,而民无饿者。就是一个好例。其二,所谓“天下多我寡”这句话,是《盐铁论》中没有说过的。《盐铁论力耕篇》只提到“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这里却在两句之外,又增加了“天下多我寡”一句。《力耕篇》只提出了原则,这里则补充了一条体现原则的具体措施。这显然是一个发展。但所谓“天下多我寡”,并不是要把国内已有的货物尽行销毁,有如美国加里福尼亚州阿特西亚牛奶公司将三万八千多加仑的鲜牛奶倒进臭水沟里。(见一九七四年九月四日《人民日报》谷雨:《牛奶为什麽倒掉?》)而是设法把它控制起来,不让它在市场上流通。《山至数篇》云:“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穀倍重,故诸侯之穀至也。”以币藏之,流通于市场者就只见其寡,不见其多了。

第九,具体运用轻重原则时的几个先决条件──

(甲)要“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上已说明本书作者认为封建国家的号令之缓急,可以变动物价。《国蓄篇》又说: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

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这是说人君征收过急,就会影响物价。如果征的是货币,则农民为了换取货币以完成纳税任务,就不得不急于把农产品卖出。这样农产品的价格就会降低。规定纳税的期限越短,商人的压价也越厉害,商品跌价的现象也越严重。此外,国家如果急征某种物品时,这种物品也会涨价。恩格斯指出:

“收税的日期到了,农民必须有货币。商人愿意给什麽价格,农民就会凭什麽价格出卖他们的产品。”(《资本论》第三卷第九四六页恩格斯补注)

正因为号令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本书作者特别重视号令,主张“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国蓄》),主张“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山国轨》)。通过号令,改变货物的轻重关係,时而使穀在上,币在下;时而使币在上,穀在下;时而穀重币轻,时而穀轻币重。人为地造成物价“相什而相伯”的剧烈波动,进行贱买贵卖,大作其投机生意,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商业利润。《山权数篇》所谓“君以令为权”,就是这个意思。

(乙)要把贫富予夺之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但又须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的基础之上──这是本书作者对于财政经济政策的最特别的观点。他们在社会上发生贫富不均的原因问题上,也和司马迁一派自由主义经济学者的意见一样,都认为是智愚巧拙不同,也就是知识上的不平等的结果。所以他们都有所谓“巧者有馀,拙者不足”(《史记货殖传》和本书《地数篇》)的说法。此种观点,虽有倒果为因的错误,但对于儒家所散布的“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天命论,可以说是一个有力的批判,是有其进步意义的。而且他们虽然从这个观点出发,却不同意司马迁的“贫富之道,莫之夺予”的结论,而採用了干涉主义经济学者商鞅主张的“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彊”(《商君书说民篇》)和尹文子主张的“故古之为国者,无使民自贫富,贫富皆由于君,则君专所制,民知所归矣”(《尹文子下篇》)的意见,要求把贫富予夺之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所以说:“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国蓄》)又说:“夫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揆度》)又说:“故夺然后予,高然后下,喜然后怒,天下可举。”(《轻重乙》)当然,这里所谓的“夺”,并不是要剥夺富有者的财产以实行均富。本书作者在贫富问题上,也充分发挥了商人的本性。其所谓“夺”,基本上是指封建国家运用轻重之筴以防止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的乘机获取暴利。也就是说要把这些暴利从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手中“夺”过来,归封建国家所独占。这就是所谓“夺”的内容。至于“贫能予”的“予”,也不是白白地把财物送给贫者,而是通过“贷放”的方式即“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总之,本书作者提倡“富能夺”,表面上似是反对兼并,但实际上并没有取消兼并,只是把各个商人的兼并转化为封建国家的兼并罢了。

因此,本书作者所谓的“夺予”,是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的基础之上的。为什麽要这样呢?《国蓄篇》说:“夫民者信亲原作亲信,误,据文义改。信亲,信服对他亲爱的人。而死利,海内皆然。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故民爱可洽于上也。”(《轻重乙》略同。)此如《海王篇》所谓“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从表面看来,把盐卖给人民,是对人民有所赐予,而实际上是把高额赢利加在盐价之中。是夺之于无形,使他们看不出来。当然,所谓“百倍归于上”,对人民进行的剥削是很沉重的。但是,应该指出:第一,本书所说的各种数字,只是为了加强说明轻重之筴的利益之大,并不是财政上具体的决算数字。与《盐铁论非鞅篇》大夫说商鞅“外设百倍之利”的“百倍”二字,性质完全相同。有人把“百倍”改为“自倍”,是错误的。第二,把这些利益归入到封建国家手中,总比让“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盐铁论。禁耕篇》桑弘羊语),要有限制一些。

(丙)要在货物未生产前就进行安排,这就是所谓“守始”(《乘马数》)或“操始”(《揆度》),也叫做“守物之始”(《轻重丁》),又叫做“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山国轨》、《山权数》、《轻重丁》略同)。此如“置公币”于五穀未登之前,“置券”于“女贡织帛”未成之前,而据守之于已登已成之后。若等到已登已成之后,则必为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所乘机占有,虽欲与之竞争也来不及了。

(丁)物价不宜求其永久稳定,要“使物一高一下”,才能获利无穷──本书作者虽主张掌握货币以平衡万物之价格,但并不要求万物价格之永久稳定。与此相反,他却主张“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这是本书价格理论的基本精神。这里所谓“高下”,兼含有两种性质:一指地区性之高下,如《揆度篇》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是。一指季节性之高下,如《轻重丁篇》所谓“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这两者对于封建国家都是有利的。所以说:“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轻重丁篇》)又说:“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轻重乙》)

三、体现轻重原则的两个重要工具

根据我们在上面的分析,既然穀物与货币在物价变化中都起著决定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互相影响。所以本书作者又提出“挟其食,守其用,据有馀而制不足”(《国蓄》)的主张。作者看到穀物与货币是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工具,实际就是有利于统治阶级扩大剥削的有力工具。但穀物的生产係掌握在人民手中,而货币之铸造和发行则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封建国家控制货币与穀物二者以平衡万物,而穀物也是通过货币才到封建国家手中的。所以要想控制穀物,就必须首先控制货币。所谓“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国蓄》),其意义就在于此。

所谓“执其通施”,是意味著封建国家垄断货币铸造权和发行权。本书作者固然没有明确讲过不许民间铸造货币,但他总是将“铸钱立币”和“人君”联系在一起。如说:

“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国蓄》)“则君虽……自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同上)“然后调立环乘之币……”(《山国轨》)“汤以庄山之金铸币……禹以历山之金铸币……”(《山权数》)“请立币,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同上)“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山至数》)“今君铸钱立币,民通移。”(《轻重甲》)“令左司马伯公将白徒而铸钱于庄山。”(《轻重戊》)“君其率白徒之卒铸庄山之金以为币。”(同上)

可知除“人君”外,人民是不能自由铸造货币的。

其次,我们来谈谈作者所提出的“币乘马”的内容吧!甚麽是“币乘马”呢?作者有一个简明的定义。他说:

“故币乘马者,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谓之币乘马。”

乘,读去声,计也。马即计算用的筹码。乘马就是计算。币乘马是指货币需要量的计算方法而言。所谓“布币于国”,就是要计算各地需要有多少货币资金和赈贷资金,才能控制全国的商品穀类。作者主张应该根据全国各地的土地肥瘠和穀类产量情况,计算出国家用来购买穀类的货币需要量。然后根据这个需要量来“布币于国”。这里应该注意,这种购买穀类所需要的货币量,并不是流通全国商品所需要的货币量,而只是国家商业资本在一定时期内的货币资金需要量。作者主张“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反映了国家资金活动的规模。它能够凭藉封建政权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分配货币资金对商品穀类及时控制,这对私人商业资本来说是不可想像的。

至关于珠玉与黄金,则因为它们都产生在距离当时的政治经济中心──“周”,实际上是汉都长安这个地方“七千八百里”之外,“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远而难至,更不是一般人民所能任意得到。所以这些上币和中币,也和下币一样,基本上可以全部由封建国家所掌握。

甚麽是“御其司命”呢?就是说穀类这种商品,是人民经济生活中的命根子。对于这种“命根子”,封建国家应该尽可能多地掌握在手中。《山至数篇》,所谓“彼守国者,守穀而已矣。”就是这个意思。

这里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府掌握的穀物数量与国境以内穀物数量之间的比例关係。关于这个问题,本书作者所提标准,计有下列几条:

(甲)“相壤定籍”(《乘马数》)。这是说要以国势和土地肥墝为转移。前者如“山处之国,常藏穀三分之一。汜下多水之国,常操国穀三分之一。山地分之国,常操国穀十分之三。水泉之所伤,水泆之国,常操十分之二。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穀。与(以)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穀”(《山至数》)。后者如“郡县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乘马数》)是。

(乙)“视岁而藏”(《事语》)。这是说要按年成好坏来决定。有“一年藏三之一”的(《山权数》),有“岁守一分”的(《山权数》),有“穀十而守五”的(《事语》),有“国穀三分,二分在上”的(《山至数》)。

(丙)藏穀总量方面,一般都以“国有十年之蓄”为标准(《事语》、《国蓄》、《山权数》、《轻重乙》)。这是汉初贾谊等政治思想家的公认数据(见《贾谊新书无蓄篇》及《忧边篇》)。汉景帝时所写的《礼记王制篇》所谓“三十年而有九年之蓄”,与此略同。

但是,怎样藏法呢?也有以下几种办法:

甲、举行农贷。春夏穀贵时,以货币、穀物或农具贷出,至秋收穀贱,用市价收取其穀(《巨(筴)乘马》、《国蓄》、《山国轨》、《山至数》)。

乙、穀贱时,进行收购。如《国蓄篇》所谓“穀贱则以币予食”是。

丙、利用所谓“神宝”向大地主抵借藏穀。如《山至数篇》所谓“御神用宝”是。

丁、假借抚卹阵亡将士遗族(《轻重甲》),“发师置屯”(《轻重乙》),及以彗星出现将有天灾(《轻重丁》)等等名义,用平价收购富户藏穀。

戊、提高国内穀价,吸收外国之穀(《山至数》、《揆度》、《轻重乙》)。

己、用本国工业品吸收外国之穀。如《山至数篇》“与(以)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穀”及《轻重甲篇》“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锺于桀之国”是。

庚、“以无用之壤藏民之赢”。如《国准篇》所谓“彼菹莱之壤,非五穀之所生也,麋鹿牛马之地,春秋赋生杀老,立施(施,即通施,立施,犹言立币)以守五穀”是。

辛、田租收入。如《轻重甲篇》“租税九月而具,粟又美”,《轻重乙篇》“请以令使九月种麦,日至日穫……量其艾,一收之积中方都二”是。

总而言之,一个封建国家,必须做到“人君操穀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山至数》),才算取得了主动权。《国蓄篇》云:“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锺之藏,藏襁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锺之藏,藏襁百万。”襁,钱贯也。一襁千钱。万室之都,每室穀一锺,钱十万,可备农民春耕夏芸耒耜种饟粮食之用。这是本书作者最理想的所谓“守之以准平”的经济规划。至于如何运用这些“准平”来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当在下面再来分析。

四、所谓轻重之筴的具体措施

封建国家既同时掌握了大量货币和穀物,就可以操纵自如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即所谓贱买贵卖的活动。本书各篇提出了不少关于贱买贵卖的具体措施。我们按照《地数篇》所谓“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的说法,把这些具体措施分为“内守国财”和“外因天下”两大类来加以说明:

第一,属于“内守国财”方面者──这是指轻重原则在封建国家内部的具体运用而言。

甲、官国轨──这是“内守国财”要首先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的一个问题。甚麽是“官国轨”呢?“官”字在本书中凡三十见。其中大多数皆假“官”为“管”。管即《史记平准书》“欲擅管山海之货”之管。《集解》云:“若人执仓库之管籥。或曰管固。”盖即今日经济学上之所谓“独占”或“垄断”。轨与会通。本书《山国轨篇》共有三十个“轨”字,而所言皆属于会计之事。而在《山至数篇》,则直谓之“会”。如《山国轨》言“请问官国轨”,《山至数》则谓之“请问国会”。《山国轨》言“谓之国轨”,《山至数》则云“谓之国会”,或曰:“谓之国簿”。簿也就是会计。《山国轨》言“轨数”,《山至数》则言“会数”。《山国轨》言“县有轨,国有轨”,《山至数》则言“国之广狭、壤之肥墝有数”。皆其证。梁启超谓“轨即统计”,是有道理的。《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这里所谓“官国轨”,也就是“管诸会计事”的意思。本书作者对于封建国家的全部经济会计数字,是十分重视的。他认为这种经济会计数字,应该由封建国家完全掌握起来。《史记张汤传》:“上问汤曰:‘吾所为,贾人辄先知之,益居其物。是类有以吾谋告之者。’”所以本书说:“不阴据其轨者下制其上。”“阴据其轨”,就是说有关国家经济会计数字都要由封建国家严密掌握起来,不能随便泄漏出去,以免为富商大贾所乘。作者指出应该调查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土地”、“人口”、“国用”、“女事”、“货币”、“粮食”等等方面。在进行调查时,是以州里为基层单位的。所谓“谨行州里”,是其证。由此上溯至乡、县或国的调查统计对象,都是以田数与人口为基础。故首先要知道州里和乡县的“田若干,人若干”。对于田地,不仅须知道它的总数量,还要了解其中所包括的“高田、间田、山田”和其他所谓“四壤之数”。这样一乡或一县之田所生产的“穀重若干”,也就大体可以知道。再与当地人口数比较,就可以了解在一定地区内粮食生产能否适应当地人口的需要,所谓“终岁度人食,其馀若干”,或“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生产紧密结合的条件下,农家除穀物外,还有“女事”的纺织品生产。某乡之“女胜事者若干”,其产品除每年供本身及全家穿著之外,“馀衣若干”,这些都要求取得一个确实可靠的标准数据,“必得轨程”。这就叫做“调之泰轨”(《山国轨》),也叫做“大会”(《揆度》)。这种调查统计方法,是本书“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的最重要的根据,一切其他经济方案都是用这个方法得来的。决非完全出于主观唯心主义的闭户造车。

乙、用人工抬高穀价及穀价大涨后之用途──我们在上面谈到封建国家怎样把穀物弄到手中,这里再来说明怎样用人工抬高穀价,及对于涨价后的穀物是怎样运用的。

关于用人工抬高穀价的第一个方法,可以用三个字──“聚则重”来说明。甚麽是“聚则重”呢?“聚”就是集中。任何货物,不论是集中在富商大贾或国家手中,都会使消费者感受压力,感觉货物得之不易。这里当然是指集中在国家手中而言。国家把大量穀物集中在自己手中,只要到了青黄不接的时候,穀价自然上涨。《巨(筴)乘马篇》所谓“币之在子者以为穀而廪之州里,国穀之分在上,国穀之重再(二)什倍”,《山国轨篇》所谓“三壤已抚,而国穀再(二)什倍”,《山至数篇》所谓“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穀倍重”,都是很好的例子。

其次,用货币发放俸禄,“以币准穀而授禄”,或“士受赀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使国内穀物都掌握在国家手中,也可以收到“国穀斯在上,穀贾什倍”(《山至数》)和“一国之穀赀在上,币赀在下,国穀什倍”(《山至数》)的效果。

复次,假设戍名,并规定家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使人民因惮役而竞相收购积穀。如“武王立重泉之戍”,使“巨桥之粟”跟著国内之穀一起涨至二十倍(《地数》)。

再次,用期票并在平价条件下把大地主家的藏穀,收购封存起来,使国内穀价“坐长而四十倍”(《轻重甲》)。

再次,下令卿诸侯大夫城藏(筑仓藏穀),“使卿诸侯藏千锺,令大夫藏五百锺,列大夫藏百锺,富商蓄贾藏五十锺”,也可以“使农夫辟其五穀,三倍其贾”(《轻重乙》)。

最后,假借巡游,须为随行人马准备粮食及饲料之名,把四邻各县的藏穀加以封存,也可以使穀价“坐长十倍”(《山国轨》)。

至于穀价大涨后之用途,则项目甚多。举其著者,约有:(一)收购器械(《巨(筴)乘马》、《山至数》),(二)收购女贡织帛(《山国轨》),(三)偿还借款(《山国轨》),(四)收购牛马(《山国轨》),(五)购买铜矿(《山权数》),(六)发放夏贷(《山至数》),(七)购买军装原料──缯帛或黄金(《地数》),(八)抵制黄金涨价(《轻重甲》),(九)赈济孤寡贫弱(《轻重甲》)等九种。但这里有几点,应附带说明:

(一)、在以上各种用途中,有好几项都是先用货币借给农民,等到秋天穀价跌落,然后用市价将原借货币折成穀物收回。同时,对于百工器械及女工织帛,则用期票按货币预行订购,再按照原定货币数折成涨价后之穀物支付。这样,表面上说是“无籍于民”,实际上则有如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谈到德国帝国主义输出资本时所指出的:“它要从一头牛身上剥下两张皮来。”使农民和家庭手工业者受到双重剥削。

(二)、为了偿还高利贷者的借款,不惜把全国的穀价提高到十倍之多(《山国轨》:“穀坐长而十倍,上下令曰:赀家假币,皆以穀准币,直币而庚(偿也)之”),给予高利贷者的损失甚小,影响于全国劳动人民的生活者甚大。

(三)、特别值得考虑的,即用涨价四十倍之穀来赈济孤寡贫弱一条,出于《轻重甲篇》。而同篇上文有曰:“困穷之民闻而籴之,……国穀之贾坐长而四十倍。”是此“四十倍”之利,全从“困穷之民”身上剥削而来。真可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了!

总而言之,本书所主张的贱买贵卖,并不是直接以货币交换货物,而是以货币预购穀物,再设法把穀价提高,然后用“以穀准币”的方法,支付货物的价款和货币借款。但事情并不是到此为止。它收到了大批货物,“聚则重”,货物之价复涨,国家又将货物按高价出售或出借,然后又用上述方法收回穀物。如此周而复始,无有穷期。《山权数篇》所谓“如日月之终复”,《揆度篇》所谓“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就是这个意思。

丙、各种垄断事业──《史记平准书》说桑弘羊“置平准于京师,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本书作者也和桑弘羊一样,主张把国内所有人们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全部由封建国家加以垄断,实行专卖。本书各篇言“官”字之处甚多。《海王篇》有“官山海”,《国蓄篇》有“官赋轨符”,《山国轨篇》有“官国轨”,又有“官天财”,《山权数篇》有“官五技”,《山至数篇》有“官百能”,《揆度篇》有“五官之数”,《国准篇》有“官能”。这些“官”字都应读为“管”。管就是管制,就是垄断,就是独占。此外,言“笼”、言“守”、言“障”、言“塞”、言“隘”、言“抚”、言“操”、言“据”、言“御”、言“櫎”、言“栏牢”等等,有关管制之字,全书到处都是。几乎要把各种事业,都由封建国家垄断起来。《盐铁论本议篇》文学所谓“县官猥发,阖门擅市,则万物并收”,情形与此正同。这里只就各种特别重大的垄断事业,举例如后:

(一)、穀专卖──封建国家掌握有大量的穀物,它的主要用途,我们在上面已有详尽的说明,但书中也有论述穀专卖的地方。《国蓄篇》云:

“故天子籍于币,诸侯籍于食。中岁之穀,粜石十钱。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岁凶穀贵,粜石二十钱,则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是人君非发号令收(亩)穑而户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谨而男女诸君吾子无不服籍者也。一人廪食,十人得馀;十人廪食,百人得馀;百人廪食,千人得馀。”

这里所谓“中岁粜石十钱”,“岁凶穀贵,粜石二十钱”,是指卖穀时所加之价而言,并不包括本钱在内。否则下文所谓“月有四十、三十、二十”及“八十、六十、四十之籍”,便不可解了。所谓“一人廪食,十人得馀”云云,廪食即人民向国家的仓库中籴取穀物为食。馀即《山至数篇》所谓“穀之重一也,今九为馀”之馀,就是赢利。这是说只要有一人向国家购买穀食,国家所得赢利便可以养活十人。买穀的人越多,可以养活的人也因之越多。尹注谓“非必税其人,谓于操事轻重之间约取其利”,他的解释是正确的。

(二)、官山海──这里所谓的“官山海”,是专指盐铁两者的专卖而言。

先说关于食盐的专卖,即《海王篇》所谓的“正盐筴”。《地数篇》和《轻重甲篇》都有“请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及“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的说法,可见盐的生产与销售,是由封建国家全面垄断的。盐是人人所必需的食料,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海王篇》估计,万乘之国,人口约一千万。如成年人收人头税,应缴者大约为一百万人。每人每月徵三十钱,为钱不过三千万。假如实行盐专卖,每升盐加价二钱,可以得到徵收人头税收入的两倍,就是说可以得到六千万的收入。这样,表面上并未徵税,不致引起人民的“嚣号”反对。不仅产盐之国如此,就是本国无盐,而要向有盐之国输入,也可以用低价买进、高价出售的方法。所谓“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所获盈利,也是很大的。

再说关于铁器专卖的问题。铁山是国有的,详见《地数篇》。铁矿是否由国家自己开採,《海王篇》没有说明。《轻重乙篇》则公开反对“山铁官营”而主张“不如与民”,而“量重计赢”,按三七比例来分配产品。但对于铁器,则两处都是主张由封建国家实行专卖的。关于最重要的铁器,《海王篇》和《轻重乙篇》各有一个统计,而后者所列的种类比前者为多。仅就《海王篇》的统计数字来计算,如一鍼加价一钱,即所谓“鍼之重加一也”,则三十鍼就可以收入三十钱,即等于一人应缴之人头税。由此类推,则全国收入总数,也就很可观了。

(三)、官天财──“官天财”一词,两见于《山国轨篇》。《国蓄篇》叫做“封天财”。《盐铁论力耕篇》则叫做“塞天财”。天财即《荀子彊国篇》“天材之利多”的“天材”,指各种自然资源而言。上面所讲的盐铁,当然也属于“天财”范围之内。其他“天财地利之所在”,都应该由封建国家实行管制。兹就本书中各篇所提,分别加以叙述。

其一为木材专卖──《山国轨篇》主张对于森林,应由封建国家完全垄断,不许人民在田边屋角自由种植树木,造成“宫室器械,非山无所仰”的独占局面。并宣布“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然后将柴楂、建筑材料、棺椁木料分别定为三等之价格,让人民按自己财力选购。表面上是在均贫富(“上立轨于国,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实质上是站在封建国家的立场,对人民实行更有效更隐蔽的财政榨取办法。

其次为对所谓“四壤”的管制──《山国轨篇》云:

“有莞蒲之壤,有竹前(箭)檀柘之壤,有汜下渐泽之壤,有水潦鱼鳖之壤。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亩十鼓之壤,君不以轨守,则民且守之。”

末句的“民”指富商大贾而言。这是说这些山林薮泽都是各种自然资源出产的地方,它的经济价值是很高的。即以莞蒲之壤而论,莞、蒲据《说文》都是草名,可以织席。《太平御览》七百九引《计然万物录》云:“六尺蔺席出河东,上价七十。蒲席出三辅,上价百。”又《居延汉简释文》三九一页“三尺五寸蒲复席青布缘二,直三百。”所以说都是等于每亩收穀十鼓(每鼓十二斛)的“上臾之壤”。如果国家不能自行管制,就会被富商大贾所乘机夺去。至于怎样管制?本书作者只提出了总的原则,很少谈到其具体的措施。《轻重甲篇》说:“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者,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故使民求之,使民{艹措}(通措,音窄,追捕也)之,因以给之……”。这是说山泽由国家管制,按时开放,让人民进去採伐薪蒸,追捕野生动物,可因此而取得不同形式的用金。《轻重甲篇》又提到“立五厉之祭,鱼以为脯,鲵以为郩,若此,则泽鱼之正,百倍异日”。可见渔业税收入也不算小了。

(四)、官赋轨符──赋就是出借,符就是借券。轨符即适合于国家调查统计所得的需要之数的借款字据。内容实包括借钱与借物二种。借钱者,如《山国轨篇》之“赋轨币”,《山至数篇》之“受公钱”。借物者,又包括借器械与借种食二种。前者如《山国轨篇》之“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后者如《揆度篇》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这些在原则上也都应由封建国家垄断,虽然没有禁止民间自由放债。

(五)、对各种生产技能的管制──本书作者不仅认为各种生产品要由封建国家垄断,还主张对于人民群众具有特殊生产技能的人也要加以管制。如免其兵役,给以“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之奖励。所谓生产技能,包括七科五技在内。七科者,即:“民之能明于农事者”,“民之能蕃育六畜者”,“民之能树艺者”,“民之能树瓜瓠荤菜百果使蕃育者”,“民之能已疾病者”,“民之知时,曰‘岁且阨’,曰‘某穀不登’,曰‘某穀丰’者”,“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等等。对这些人都要“谨听其言而藏之官”,就是说要把他们的知识技能由国家垄断起来。五技则指“诗”、“时”、“春秋”、“行”、“易卜”而言。对这些人也都要“使预先蚤闲之日受之”,就是说要预先把他们的知识技能接受过来,才可以“使君智而民愚”,“使君不迷妄”,而达到“无失时,无失筴”的目的。

(六)、官营畜牧业──《山至数篇》和《国准篇》都提到一个对于“无用之地”的利用问题,似乎是指官营畜牧业而言的。《山至数篇》说:

“狼牡以至于冯会之日(口),龙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何不以此通国筴哉?……冯市门一吏,书赘直事,若其事唐圉牧食之人养视不失扞殂者,去其都秩与其县秩。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春秋,列民幽其门山之祠(疑当作“出门”之祠,见《盐铁论散不足篇》),冯会龙夏牛羊牺牲,月贾十倍异日。此出诸礼义,籍于无用之地,因扪(栏)牢策也。”

《国准篇》说:

“出山金立币,成菹丘,立骈牢,以为民饶。彼菹莱之壤,非五穀之所生也,麋鹿牛羊之地。春秋赋生杀老,立施以守五穀。此以无用之壤,臧(藏)民之赢。五家之数皆用而勿尽。”

前者所谓“牛羊牺牲月贾十倍异日”,可见冯会龙夏等地必係官营畜牧场所在。后者所谓“出山金立币,成菹丘,立骈牢”,不是人民自营,也是很明显的。

(七)、官营农业──《轻重乙篇》有一个“毋杀一士,毋顿十戟,而辟(闢)方(大也)都二”的计划,我认为就是官营农业的措施。原文说:

“桓公曰:‘寡人欲毋穀(杀)一士,毋顿一戟,而辟方都二,为之有道乎?’管子对曰:‘泾水十二空,汶渊洙浩……请以令使九月种麦,日至日穫。则时雨未下,而利农事矣。’桓公曰:‘诺。’令以九月种麦,日至而穫。量其艾(刈),一收之积中方都二。故此所谓善因天时,辨于地利,而辟方都之道也。管子入复桓公曰:‘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金。……’”

这里,西自今陝西省的泾水流域,东至今山东省的汶水和洙水流域,到处由国家下令种麦。又所收终岁租金达四万二千金之多。规模之大,非大一统之国家实行农业官营,实不可能。《史记。平准书》称为“水衡、少府、太农、太僕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入田田之。”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水衡置于汉武帝元鼎二年(前一一五)。则上文所述,或即汉武帝时事之反映,未可知哩!

丁、两个解决失业问题的方法──本书作者对于失业问题,也注意到了。他提出来了两个解决的方法:

其一是以工代赈的方法。《乘马数篇》云:

“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业),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筴也。”

本书其他各篇,对宫室台榭的修建,大都採取反对的态度,如《巨(筴)乘马篇》以起繇修建扶台为足以使“五衢之内”变成“阻弃之地”,引起农民起义(“此盗暴之所以起”),《事语篇》则以“高其台榭,美其宫室”为“不可用于危隘之国”。但认为如果遇到了水旱天灾,为了使“前无狗后无彘”的穷人都能就业,而不是为了统治者贪图享受(非丽其乐),那也是应该提倡的。

其次是《揆度篇》提出的所谓“尧舜之数”。其法由封建国家用法律规定以虎豹之皮作为各级官吏礼服的装饰,使大夫们为了购买虎豹之皮,不得不“散其财物”。这样,一方面可以达到“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的目的,又一方面可以使“山林之人”获得“刺其猛兽”“以受其流”的就业机会。

第二,属于“外因天下”方面者──外因天下,就是要设法把本国所需要而又缺乏的货物招致进来。最主要的方法,也是运用轻重原则。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就已经讨论过了。这里只就几个特别显著的具体问题加以说明。

甲、用本国特产向国外倾销,以换取所需要而又缺乏的货物。这里当然要有两个前提:其一,是这种特产,必须是本国所独有。其二,是这种特产为外国所需要。下面就是两个具体例子:

(一)“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锺于桀之国”(《轻重甲》)。

(二)以独占价格四十倍的渠展之盐,南输“恶食无盐则肿”“用盐独重”的“梁、赵、宋、卫、濮阳”(《地数》),“得成金万壹千馀斤”(《轻重甲》)。

乙、利用封建国家中央集权的威力,下令将“江淮之间”的特产菁茅,造成“一束而百金”的独占价格,使“天下诸侯载其黄金争秩而走,天下之金四流而归周若流水”(《轻重丁》)。

丙、用本国工艺品吸收外国财物及穀物──这也有两个例子:

(一)不适于耕种的“漏壤之国”,“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穀”(《山至数》)。

(二)用玉人在阴里精工雕刻的特产石璧,吸收天下诸侯的“黄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帛)”,使“天下财物流而之齐”(《轻重丁》)。

丁、提高本国穀价以招致外国穀物之输入──如“彼诸侯之穀十,则使吾国之穀二十,则诸侯穀归吾国矣”(《山至数》),“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若下深谷”(《轻重乙》)皆是。

戊、奖励外商──本书作者对国际贸易也十分重视。《地数篇》和《轻重乙篇》把“游子胜商”之来本国者,作为“骐骥黄金”大量输入的重要来源。因而对外国商人,就主张要有特殊的优待。如《轻重乙篇》云:“请以令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粟,五乘者有伍养。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这就是说要为外国商人设立商行,来一乘者供给本人饭食,来三乘者供给马的饲料,来五乘者并供给炊事员五人。这样公开提倡国际贸易,在我国古代是罕见的。

己、有意识地在本国提高外国某种特产(奇出)的价格,使其放弃农业生产,造成单一经济的局面,借以颠覆别人的国家。例如在《轻重戊篇》所提出的许多“阴谋”──提高绨价以颠覆鲁、梁,提高茈价以颠覆莱、莒,提高鹿价以颠覆楚国,提高狐白之价以颠覆代国,提高器械之价以颠覆衡山等等,都是诱使这些国家集中全力来追逐这些特产的暴利,而放弃其农业生产。同时,在本国,则及时广积粮食(如“令隰朋反农”,“隰朋教民藏粟五倍”,“令隰朋漕粟于赵”)。结果,别国的粮食感到缺乏,而本国的穀物,则早已有充分的储蓄。因而别国的人民为了取得粮食的供应,就不得不相率归顺于本国了。

五、本书在理论上所暴露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本书所阐述的轻重理论,作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无疑是有其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的。

首先,它主张的法治,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体现。这个阶级的专政,不可避免地有其镇压劳动人民的一面。虽然它对于农民起义,也认识到是封建统治者压迫剥削所酿成,曾再三提醒过要封建统治者不要“起繇无止”,以免“穀地数亡”,更不可在“穀失于时”的情况下,“君之衡籍而无止”。但它污蔑劳动人民的反封建斗争为“盗暴”(《巨(筴)乘马》),为“淫暴”(《乘马数》),说明它对于农民起义是完全站在敌对的方面的。

其次,它的轻重理论,主要目标,是继承汉武帝打击富商蓄贾的干涉主义经济政策,主张由封建国家实行工商业官营,加强中央集权。但在执行这个政策时,却显得特别软弱无力。对一些强有力的地方分裂势力和富商蓄贾高利贷者,不敢和汉武帝一样,为了酎金不如斤两,一次免国的列侯,就达一百零六人之多;同时又实行告缗令,遇告者,都交给御史中丞杜周依法办理,很少有平反的;对贷子钱不占租及取息过律的河间献王子旁光侯殷也给以“有罪国除”的严厉处分。与此相反,它所採取的对策,却完全是妥协的和幻想的。

这种妥协的和幻想的对待富商蓄贾的对策,主要表现在代民还债的几个办法上:

一个办法是用命令规定高利贷者凡持有借券满一百张者,就可以获得乘坐车马的权利。没有马的,得向公家购买。这样,市场上的马价必然高涨至于百倍。公家的马价也同时坐涨百倍。然后以所得马价,为代民还债之用。这就是《轻重乙篇》提出的所谓“出赂”之谋。原来在西汉初年,汉高祖曾发出禁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史记平准书》)。今特许其乘车,商人为了满足他们的虚荣心,势必争相购买马匹,因而促使马价高涨。这一方面可以说是给富商蓄贾乘坐车马开了绿灯,破坏了汉高祖推行的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封建国家一旦收入了这笔暴利,恐怕也不一定肯慷慨地拿出来作这样的好事吧!

又一个办法是用命令规定诸侯郡国向最高统治者进行贺献,必须用一种名叫“鐻枝兰鼓”的丝织品。这样,市面上的“鐻枝兰鼓”的价格就会坐涨十倍,国家所藏的,也自然会同时坐涨十倍。然后以涨了价的“鐻枝兰鼓”代民还债。这是《轻重丁篇》提出来的。这里有两点:第一、这些高利贷者所收的利息率,有的高达百分之百(锺也一锺),有的达百分之五十,至低也有百分之二十,其为过律无疑。第二、“鐻枝兰鼓”是一种丝织品。丝织品在汉代本来就是十分贵重的。《太平御览》八一五引《范子计然书》:“能绣细文出齐,上价匹二万,中万,下五千也。”又同书八一四引《计然书》云:“白素出三辅,价八百。”《轻重丁》说的“其贾中纯万泉”,与《计然书》之中价相埒。作者一方面对取息过律置之不理,另一方面却用这样贵重的物品来代民还债,说得很轻鬆,但事实上未必可能为封建统治者所接受。

最后一个办法就是所谓“峥丘之谋”,也是《轻重丁篇》提出来的。原文主张“令左右州表称贷之家,皆垩白其门而高其闾。……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以给盐菜之用”。结果,据说也可以使“称贷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书”。这是想专用表扬的方法,促使高利贷者自愿放弃其剥削行径。既不使国家增加财政支出,又能够解除堕入高利贷网者的债务负担。这和本篇上文想用谴责(请之)的方法来促使城阳大夫及功臣世家都能自愿“发其积藏,出其资财”以“予其远近兄弟”,及《轻重甲篇》所谓轻重之家癸乙所提出来的“唯好心为可耳”的“调高下,分并财,散积聚”的方法,同样显得十分荒谬和虚伪。像这样根深蒂固的和封建制度密不可分的严重社会问题,幻想只靠统治者採取某些政策提高高利贷者和功臣世家的空头社会地位就可以促使他们自愿放弃其高利贷剥削行径,是行不通的。这种办法,汉武帝不是也用过吗?他下诏“赐卜式爵关内侯,金六十斤,田十顷,布告天下”,但结果,“天下莫应,列侯以百数皆莫求从军”(《史记平准书》),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但这种思想,也是有它的渊源的。《汉书王莽传》载张竦为刘崇草奏称王莽功德,有云:“克身自约,籴食逮给,物物卬市,日阕无储。又上书归孝哀皇帝所益封邑,入钱献田,殚尽旧业,为众倡始。于是小大乡和,承风从化。外则王公列侯,内则帷幄侍御,翕然同时,各竭所有。或入金钱,或献田亩,以振贫穷,收赡不足者。”可见本书作者在“假仁假义”这一点上,和王莽也有其一脉相通之处!

作者对待富商蓄贾的软弱性,还表现在下面几条幼稚可笑的荒谬主张上。

第一、就是所谓“归其三不归”的策略。这个策略分见于《轻重丁》和《轻重戊》两篇。两篇文字大同小异,都是对历史上盛传的“管子有三归”的独创解释。关于三归,历来注家意见不一,有说是“娶三姓女”的,有说是“筑三台”的,还有说是“地名”的。本书作者却别开生面,认为人民之所以穷困,是由于老、中、青三种人都不肯认真劳动,从事生产。而其所以致此之原因,则又由于道路两旁的树木没有修翦,枝叶繁茂,“一树而百乘息其下”,以致老、中、青三种人到了这里,也都捨不得离开,不肯回到工作岗位上去。因而主张把道旁树枝尽行剪去,这样就可以收到“归其三不归”的效果。这不仅破坏了风景,而且对于劳动人民,无限制地加强了劳动强度,连他们在路上多休息一下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显然是站在剥削阶级的立场为剥削阶级服务的。

第二、就是在市场中间开闢一条水渠,招致大小飞鸟齐集于水上树林中,引诱商贾之人离开自己的柜台,挟弹怀丸,到水上树林中去打飞鸟,乐而忘归。等到日暮天黑,不得不将柜台上的货物减价出售。这样,就可以达到“使四郊之民殷然益富,商贾之人廓然益贫”(《轻重丁》)的目的。这简直是把唯利是图的商贾之人,当作“孩提之童”看待了。

第三、就是所谓“招致天下之牛马”以减低皮干筋角的市价的荒谬主张。那就是《轻重甲篇》所提出的“高杠柴池”法。在这个方法中,作者主张破坏道路交通,把桥樑修得比平地更高一些,把路中的洼地挖得更深一些,让拉车的牛马经不起一上一下的劳累,相继死亡。这样,本国牛马缺乏,价格就会大大地提高,外国牛马就会源源输入。这个办法实在不太高明。表面上说是为了减轻人民对于“皮干筋角之征”的负担,结果反而把人民的牛马都蹧踏光了,充分暴露了地主阶级嫁祸于劳动人民的险恶用心!

至于作者对王莽政权的表示好感,对儒家学派某些观点的採纳,对法家学派在法律上的连坐法和在经济政策上的山铁官营的反对和修正,等等,我们在前面就已经分别论述过了!